录取
1.录取原则
以初中毕业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为依据,按考生志愿顺序,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各普通高中校必须严格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限招生人数、限学业成绩、限收费标准”的规定。
2.指标分配
(1)省扬中高级中学统招生总数的70%的招生计划,依据初中毕业生数、办学水平等情况,合理分配到各初中学校。
(2)从2011年9月1日起,一直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满三年的2014届毕业生,方能享受热点普通高中指标分配待遇。
(3)热点普通高中的分配指标在录取时不设分数限制。所剩计划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2016届毕业生在初中阶段择校的不享受指标分配。
省扬高中所剩计划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扬中市第二高级中学美术班和文艺班的招生,教育局在5月底前组织统一专业加试。文艺班按文化成绩划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美术班按专业成绩划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录取批次
按志愿的批次和填报顺序录取。
4.优录政策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从作战部队交流到其他部队任职不满1年和跨地级市以上交流任职不满1年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2%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4)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在录取时加5分投档。
以上优录对象如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只可按最高标准加分投档,不重复加分。所有优录对象均需填报《镇江市高中阶段招生优录呈批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由学校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6)体育、艺术特长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中考文化成绩达到该校统招录取分数60%的考生,方符合体艺特长生报考的基本条件:①在初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辖市区以上体育竞赛中,田径比赛获个人项目前3名、其他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两名、球类比赛前两名主力队员;经测试确属运动水平较高的学生;或经测试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水平的考生。②参加辖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文艺会演获个人项目一等奖;或参加全省艺术考级获得十级的考生。
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高中学校须事先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招生方案(含具体体育项目名称或艺术类别名称,以及具体招收名额专业测试办法),经批准后在学校校园网向社会公布。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向初中所在学校领取并填写《镇江市高中阶段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登记表》(见附件3)。经所在学校审核无误后,于5月9日前送交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对材料审核后交市教育局教育科复核,确定专业测试对象。招生学校组织专业测试后将拟录取名单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领导小组核准后择优破格录取。体艺特长生的招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3%。
所有优录对象必须在毕业学校公示一周,接受监督。
5.录取规定
(1)所有高一新生,必须经过中考,并经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方能办理录取手续;跨省辖市招生的必须按照苏教规〔2010〕2号文件精神,在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履行必要的程序。
(2)考生的志愿一经填报,不得更改;一经录取,不再投档。凡不填报任何志愿的考生,不能被任何学校录取,考生和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3)所有学校严禁无档招生。已被学校录取,但在开学两周内未报到者,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4)投档结束后,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学校,可根据招生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录。
(5)新生入学后,由录取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或录取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6)被我市普通高中录取的外省籍学生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来苏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2号)精神参加高考。